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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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品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面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用法律武器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自身品牌资产与品牌形象,更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
秉持对自身、消费者及市场负责的态度,鲁丽木业对恶意侵权行为零容忍,在历经两年的漫长诉讼之后,近日,寿光市鲁丽木业有限公司(简称鲁丽木业)与宁夏橹丽木业有限公司、永宁县望远镇千帆装饰材料经销部(简称永宁县千帆装饰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宁夏橹丽木业有限公司与永宁县望远镇千帆装饰材料经销部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鲁丽木业坚持不懈的维权努力,再一次保护了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件回顾
2021年,鲁丽在巡查市场时发现,宁夏橹丽木业、永宁县千帆装饰部因使用与我司相近似的板材产品商标“橹丽”进行宣传和销售。
经调查发现,宁夏橹丽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的商标为“宁橹丽”图及文字商标。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宁夏橹丽木业有限公司与永宁县千帆装饰部在广告宣传、店铺宣传和产品标示过程中,并未在明显位置使用“宁橹丽”,而是刻意仅使用“橹丽”字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我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宁夏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橹丽木业与永宁县千帆装饰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鲁丽木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宁夏橹丽木业与永宁县千帆装饰部赔偿鲁丽木业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后,宁夏橹丽木业有限公司与永宁县望远镇千帆装饰材料经销部不服,于2022年8月10日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宁夏橹丽木业不但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与案涉“鲁丽”注册商标字形及读音近似的“橹丽”,还与其直营销售者永宁县千帆装饰部在其名称、门头、店内装饰、产品样品明显位置刻意突出使用“橹丽”、“橹丽木业”字样,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判决如下:
宁夏橹丽木业有限公司与永宁县望远镇千帆装饰材料经销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以相似的商标或品牌名称诱导、误导市场消费人群,这样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层出不穷,已经是板材行业见怪不怪的现象之一,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更是被模仿的重灾区。
品牌由小到大,由区域走向更广大的舞台,这是个考验企业领导者魄力、眼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项目可行度的功夫活。而那些急功近利的小企业,坐不来“冷板凳”,又觊觎大品牌所带来的流量效应,冠以与之相近或相似的商标,在广告宣传上混淆视听,截获知名品牌的流量和口碑,成了最简单省事的办法。
此外,商标维权还面临举证难、成本高、赔偿额低等问题,被侵权的知名品牌面对众多的侵权者,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就造成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作为国内板材的知名品牌,鲁丽木业在品牌维权上不遗余力,不给任何企业或个人“搭便车”的机会。经过两年的艰难维权,这次案件最终取得胜诉,不仅是鲁丽木业坚定维权决心的体现,还是鲁丽木业品牌实力的彰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面向未来,鲁丽木业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与消费者利益,助力行业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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